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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定出台,明年运营商诉讼案件预将激增!

时间:2021-12-30 14:46来源:苦荞靓号 作者:华华 点击:
重磅!新规定出台,明年运营商诉讼案件预将激增! 时隔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再次修改,上次修改是2012年8月31日。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运营商影响比较大
重磅!新规定出台,明年运营商诉讼案件预将激增!

时隔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再次修改,上次修改是2012年8月31日。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运营商影响比较大的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二是小额诉讼的额度范围再次扩大。

为什么说这两点对运营商影响比较大呢?

第一,过去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发生纠纷,都是通过投诉、申诉等方式解决,很少愿意通过诉讼方式,原因很简单,就是诉讼程序麻烦,流程太长,耗时耗力,诉讼费高,要多次往返法院。如果人在外地更麻烦,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很多用户如果起诉运营商,需要到被告所在地,劳民伤财,所以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入了一条“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规定,也就是说未来打官司,可以不用线下出庭,直接可以通过网络线上完成整个诉讼过程,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打官司,这样既减少了时间成本,也压缩了空间距离,使得诉讼变得方便快捷,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当然也会越来越多了。

第二,在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条件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个是小额诉讼的新规定,当时规定的额度是以省级为标准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而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百分之三十提升到了百分至五十,也就是扩大了小额诉讼的范围,将过去一些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流程。由于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即生效力,不必有更多诉累。

第三,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本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比之前时间压缩了三分之一,由三个月缩短到两个月,大大加快了结案速度,缩短了诉讼时长。

第四,最重要的是,一旦被定为小额案件后,诉讼费不是按标的额比例收取,而是按案件定额50元标准计算。换句话说,就是用户起诉运营商了,哪怕输了,也就是50块钱的事儿!如今谁还差这50块钱呢?如果案件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费还可以打5折噢,也就是25块啦,是不是很有诱惑力?

第五,目前法院都采用无纸化办公,都是网上立案,手机微信小程序就可以立案,不需要再去法院现场立案,而且现在的立案制度是“登记制”而不是过去的“审查制”,也就是只要形式审查复合立案标准的,一律立案,而不是过去的立案难,时间长,费用高,效率低的时代了。

因为运营商与用户的业务纠纷,标的额度都不太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所以小额诉讼规定的引入,将大大激发此类案件的量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更符合时代发展,便民、利民的同时,人们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几率大大增加,对于运营商来说也就是意味着起诉的概率大大提升了,运营商做好迎接暴风雨的准备了么?

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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